房东难为

swimming pool这一阵子外派来新加坡的人员减少,房客也跟着减少。 因此, 不但租金下跌,租房的条件也越来越不利于房东。

我最近看到一份租约意向书(LOI – Letter of Intent), 其中的条件是在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的7-10天内,房东才会收到租约定金, 除此以外, 不论任何理由造成双方没有进一步签订正式租约,房东承诺将定金(一个月房租)退换给房客,房东进一步必须同意在为签订意向书后, 未签正式租约前不可以同时与其他的潜在房客进行谈判。

这份意向书很显然是条不平等条约,对房东非常不公平–既然未付定金,又怎能限制房东在签约前不可以与其他人谈判? 更何况没有定金的约束, 万一房客打退堂鼓, 房东岂不白白损失? 房东本来想修改这项条款,但是基于以下几项考虑:

  1. 目前外来人员减少,租客少,房客难找;
  2. 房客是个在新加坡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,未来的租金比较有保障;
  3. 中介担心失去机会,不愿意房东修改条款;
  4. 房东愿意相信双方中介和房客的口头承诺。

所以,该房东签了一个自己也觉得非常不合理的文件。您如果是他,请问您会如何处理?

我个人认为在租贷双方都有明显的诚意状况下, 一点“冒险”是可以接受的。 因为很多租贷文件是由大公司里的人事部门处理, 人事部门难免会有些不合理的刁难。

我记得很多年前, 我到洛杉矶的SDC去应征工作, 当时雇佣我的上司Paul先找我面谈之后, 才带我去见人事部的主管, 结果, 他当场被人事主管刮了一顿胡子, 质问他为什么没有事先经过人事部门安排面试。 Paul 当场回过头, 挤了一下眼睛, 笑笑地对我说:“别担心, 我必须这么做, 因为人事部每次替我们安排面试的人, 都不符合我们的要求。” 

所以啦, 别和房客的人事部门计较, 何况此一时, 彼一时也! 识时务者为俊杰, 这一阵子, 包租公婆们就忍一下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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